8月1日起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一条 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
第二十三条 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
第二十四条 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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