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论的冲突理论( 二 )


柯林斯的冲突理论 1975年,柯林斯的《冲突社会学:迈向一门说明性科学》一书出版,标志着冲突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早期冲突论者只是对结构功能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认为秩序理论和冲突理论同是有用的理论工具 。柯林斯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仅仅提出一种补充性“冲突理论”不足以说明这一过程,必须建立一门以冲突为主题的社会学 。早期冲突论者主要关注宏观社会结构问题,并把社会结构视作外在于个人的强制性力量 。柯林斯则认为,社会结构是行动者的互动模式,是在行动者不断地创造和再创造中产生并得以持续的 。对宏观社会结构的理解不能脱离建构这些结构的行动者 。他吸取了现象学和民俗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力图为宏观社会学奠定微观基础 。与早期冲突论者注重理论和意识形态问题不同,柯林斯强调必须建立假说—演绎的命题系统,并从经验上加以验证 。唯有如此,才能使冲突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说明性科学 。柯林斯为冲突问题的研究打下了新的基础,标志着狭义上的“冲突理论”作为一个流派已经式微 。
米尔斯的冲突理论在战后早期,就像帕森斯和默顿一样,很多社会学家都属于功能主义传统 。但C·赖特·米尔斯(C. Wright Mills 1916-1962)则是一个例外,他是所称的“冲突论”发展中的重要人物 。米尔斯既批评芝加哥学派的“铁杆经验论”,又批评帕森斯的“总体理论”,认为他们缺少社会关注 。他曾将自己描述为“朴素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他既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也受到韦伯的影响 。米尔斯全身心地介入他所处时代的社会问题与政治活动;他尤其希望看到,美国的财富和权力能够更平等的分布 。
【社会冲突论的冲突理论】

社会冲突论的冲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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