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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南昌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
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具有南昌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居民,每户限购一套,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外地引进的特殊人才 。
2004年底以前,本市市区居民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5年以后,本市市区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综合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水平、住房面积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布 。
二、标准认定
根据省市房改文件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为76平方米,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为98平方米,县处级及具有副高职称人员为112平方米,地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为140平方米 。
三、家庭收入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指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其他所得 。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困难或效益一般企业职工的家庭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和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
四、面积超标的处理
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出住房标准的,超标面积部分须加收10%的房价 。超标房款由市房改办收缴后上交市财政,列入市住房基金 。
五、购房程序
1、申请购房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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