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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