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地区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二 )


2、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 , 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 , 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 , 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
3、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 , 不得拖延 。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要做出退房计划 , 分期分批 , 逐步腾退 。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 , 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 , 退还给原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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