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财富》|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 二 )


从监管措施来看,首先是加强监管立法 。 美国出台的《虚拟货币指导意见》和《数字货币指引》明确要求,被认定为从事货币服务尤其是货币转移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要接受《银行保密法案》所规定的记录、登记、报告等法规约束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加密资产指南》,明确了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则 。
其次是明确监管主体 。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英国FCA、日本金融厅、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澳大利亚金融情报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开展监管 。
再者是实施准入监管,加强科技监管 。 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采取“牌照管理”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 法国金融监管局于2019年12月发布《虚拟货币服务商准入标准》,要求存量和新增的服务商完成注册后才可开展经营 。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将虚拟货币纳入了“监管沙箱”,在可控的测试范围内积累经验,根据虚拟货币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 。
最后是加强跨境监管 。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2019年发布《关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问题、风险和监管注意事项》,建立了首次公开售币磋商网络,以讨论有关跨境监管问题 。 美国司法部可以对违反美国法律的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及个人进行起诉,无论其是否在美国境内 。
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建议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求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 在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仍需加强监管 。
●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在《反洗钱法》的修订过程中,明确将虚拟货币纳入适用范围,要求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必须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要求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并主要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兑换、充值资金等方面着手,出台专门的制度和详细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规定,强化对虚拟货币涉及的支付产品和服务的持续监测和监管,明确在一定情形下对虚拟货币服务商及其他参与主体给予关闭、责令停业整顿、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惩处措施,防范潜在的恐怖融资和洗钱风险 。 同时,借鉴FATF于2020年3月发布的《数字身份指南》,确定数字ID适用于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
●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整合
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工信部等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履职边界,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根据虚拟货币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点,建立虚拟货币的监管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以不断适应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对潜在性洗钱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加强科技应用
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虚拟货币生产、存储、传输等技术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深入了解其安全性、稳定性及技术优缺点,并积极探索将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流通、交易等监测工作中,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对可疑交易进行的技术追踪和报告,从而能够更好地对洗钱犯罪开展调查并形成震慑 。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二十国集团、FAT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在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方面的业务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的产品和服务、支付技术以及其潜在的恐怖融资或洗钱方式,并合作探讨打击方案 。 掌握国际相关研究和监管动向,及时建立调整完善适合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形势需要的双边或多边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管制度,有效提升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合力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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