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易昕、谢晓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五、备查文件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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