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期( 三 )



一般而言 , 在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

1.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 , 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法律没有规定 , 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 , 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

从保险原理来讲 ,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事先交付保险费作为基础的 ,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 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 ,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由此可见 ,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 , 也可能不同时 , 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 , 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 。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 。
法律效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签约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意志 , 如双方合意 , 符合国家的意志 , 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 而且还要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 , 即国家法律对合同成立的一种法律认可 , 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保险合同不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 , 而非系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签订后 , 可能会因为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 , 导致保险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 因而不能把不成立的保险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 。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 , 因为它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 , 而且有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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