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经济学并未界定利益的内涵,便以利益为核心而提出什么“利益最大化”,甚至“财富最大化”之类的意识形态口号 。这类“科学”既然缺欠学术的严谨性,也就自然缺乏学术的尊严和可信性 。有的人热衷于“古典经济学始祖”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却无视他首先是一位伦理学家 。在漫长的学术和教授生活中,他谈论的是正义和伦理价值 。他构造了特有的正义理论(见本文第八章),他的“看不见的手”依托于看得见的“美德” 。从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也可以看出,支配利益的“看不见的手”可以被“看不见的脚”所破坏 。如果人人只顾自身的利益,可以导致全面的丧失利益 。在当代正义理论中,也有利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例如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不知道自己的阶级、地位、才能、人生目的等,而人人选择尽可能多的“基本利益或好处”,即自由、权利、财产、权力、自尊 。也就是以罗尔斯设定的固定内容为基本利益,并以此为其理论的基本前设 。罗尔斯认为,假使所有立约者皆处于原初平等地位,并选择这些基本利益,则这选择本身必为公平原则(见本文第八章) 。然而他设定的基本利益与我们的上述观察不符,而且他列举的这几种利益内容可能相矛盾 。比如财产与自由 。如果我是一个不名一钱而热爱艺术的学生,突然接受大笔遗产,条件是必须放弃我的终身趣旨—艺术,而改学法律,此时财产与自由便是相矛盾的,将财产与自由同时列为基本利益便不可能 。而且,经验中不选择财产和权力的人,所在多有 。例如修会的会规便是放弃财产 。认为金钱之类的“好处”便是所有人的利益,只是一种世俗的成见而已 。个人的利益,只能由本人选择,不能由他人派定 。而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个人利益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尊重他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才能受到法律和舆论的保护 。这里面已经涵有一种价值原则了 。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利益这个价值性的概念,需要具体分析:当一个人说什么是他的利益时,他实际上在作一种价值选择,而不仅是陈述一个公认的事实;当人们说什么是公共或基本利益时,他们实际上在肯定一种价值体系或正义制度 。脱离价值构架的利益,根本不存在 。凡是宣扬纯利益、无争议的利益、无条件被代表的利益、理性自利人人认肯的利益、抽象的最大化的利益之类,背后皆有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需要警惕 。要想弄明白我的利益是什么,必须弄明白我的价值抉择是什么,我所要的正义制度是什么 。因为,有什么样的正义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基本利益分配 。而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才有选择个人利益(乃至选择正义制度)的机会 。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和表达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自由,连说出我的需要是什么,与社会交流探讨以便弄明白我的需要是什么,都不可能,还谈何利益?因此,或者可以说,人的根本利益便是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的自由,选择自我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和尊重他人同等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义务 。在一个多元自由和基本正义的体制下,才能实现自我的利益 。自由便是保障一切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根本利益 。
然而即使如此,也不能将利益与价值理想等同起来 。在约定用法中,“利益”有“当下实现的权益”等内涵 。例如,在《韦氏大词典》里,作“利益”解的 interest 有几个基本释义:right, title or legal share in something,这是指法定的权益;the state of being concerned or affected esp. with respect to advantage or wellbeing, 这里则指身受的好处(advantage)或福利(wellbeing) 。如此看来,利益确实有当下实现或身受的好处等涵义 。但里面蕴含一些前提,如:什么叫好处?好处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可能后果是什么?这些皆属于价值抉择 。因此,可以说,利益是一种价值抉择,但不等于价值抉择(并不是所有的价值抉择皆是利益);利益确实有当下好处的涵义,但好处需要解释,而这种解释是价值抉择;而且也不是所有好处都是利益 。可以举例来说明这些微妙的差别 。比如我选择莫扎特的音乐而不是流行歌曲,这也是一种价值抉择,但不是利益,因为不牵涉也不影响谁的好处或权益 。然而如果我选择信仰一种宗教,而这种宗教目下是受迫害的,则涉及严重的利益问题了 。同样,假使我爱好莫扎特,但无论如何努力也买不起唱片,而社会上有很多人可以轻而易举地享受音乐,这就涉及利益问题了,因为影响了我的福利 。然而也不是所有好处或福利都是利益 。比如青春、美貌、聪明,也是一种福祉,但不是利益,因为那是天生的,既不是人为的后果,也不是社会权利,没什么可争取的 。分析到这里,我们已经得出利益的三个必要条件:一、价值抉择;二、身受好处;三、社会权利 。假使我需要某抗病疫苗,使该疫苗成为我的利益,则需要:一、我相信科学,甘心接受疫苗,这是价值抉择;二、注射之后确实抗病,这是身受好处;三、我必须能够享受这种注射(买得起),这是社会权利 。假使我根本不相信什么鸟疫苗,坚决拒绝注射,而当局强迫我注射,如绑匪那样硬给我札了一针,虽然确实抗病了,我没受传染,但给我带来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那也不是我的利益,因为那不是我的价值抉择 。(这里可比较本文第二段关于疫苗的例子 。那个例子是说,我已经相信科学并选择了疫苗甲,而疫苗乙等于疫苗甲,所以也是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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