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管辖问题的规定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推荐阅读
-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
- 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权是怎么样的
-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介绍 湄潭县属于贵州哪个市管辖
- 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
- 平乐县将改成贺州管辖 是真的吗
- 厦门市镇海路属于哪个街道 厦门市镇海路归哪个街道管辖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一个
- 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