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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两村村民互射烟花
2020年10月8日上午,恭城县栗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报,栗木镇上宅江家屯与大合合家坝屯发生土地纠纷 。
纠纷现场聚集了40多名村民,双方群众情绪激动 。双方手持棍棒头戴头盔互射烟花,并向对方投掷硬物,现场烟雾弥漫,警方出动多辆警车将冲突村民分隔开 。
事后,据栗木镇政府通报,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冲突,经现场调解后各自散去,无人员受伤 。
10月9日,采访人员从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获悉,两村村民将开会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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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化名)与黄二(化名)为同村村民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黄一与被害人黄二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黄一用手殴打黄二的胸部和右肋部 。
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黄一已为黄二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 。
案发后,被告人黄一于2020年3月17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殴打黄二胸部及肋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案中,被告人黄一与被害人黄二系同村村民,亦是邻里,双方本应和睦共处,发生纠纷时,应冷静处理,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争一时之长短,动手打人致其轻伤二级,黄一也因此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
倘若两家在处理案中土地问题上能秉承“与人为善”的理念,心里各让对方“三尺”,该伤害案件亦不会发生 。
延伸阅读:村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
1、土管所 。
2、政府国土局 。
3、国土资源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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