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 。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费用 。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
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
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
号)同时废止 。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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