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 。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 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 , 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识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 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 殷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九条不设董事会 , 设执行董事一人 ,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 , 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 根据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 , 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营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 , 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3年 , 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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