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政府征收农田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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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 。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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