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
1.覆盖所有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人,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且年人均收入低于该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 。
3.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价标准】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并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及因逃避法律行为而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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