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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国有划拨土地拆迁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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