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的法规条款( 三 )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 。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 。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 。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 。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 。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

村民自治法的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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