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的法规条款

其它还有许多条文顺序、文字上的修改意见,不在此一一赘述,请见下面的附录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
【村民自治法的法规条款】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 。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 。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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