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


什么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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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
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 。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 。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 。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 。原因在于:
【什么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
(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
(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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