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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以下情形:
一、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纠纷
四、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纠纷
五、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 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 , 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 , 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 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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