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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费可以从定残前一天开始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计算误工费定残前一天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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