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去“憨厚人家私房菜”餐馆用餐 , 中途服务员给小王上了一道红烧鱼 。 小王清楚地记得自己没有点鱼 , 但是想着已经上了桌的菜 , 退回去别的客人也不会要 , 最后倒掉就太浪费了 , 还不如自己吃掉 。 于是 , 小王把鱼吃了个精光 。 结账时 , 老板要小王把红烧鱼的钱付了 , 小王拒绝道:“我又没有点这道菜 , 莱是你们上错的 , 是服务员的责任 , 为什么要我为你们员工的过错买单?请问 , 小王该付红烧鱼的钱吗?
《民法典》法条
不当得利
第 985 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 986 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第 987 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第29章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 。 得利 , 通俗说来就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 。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则表明了得到好处不具有正当性 , 即本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而得 。 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秉持诚信原则 , 得了不该得的要归还 。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损人返还所得的利益 , 通常应返还所得之原物 。 如果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了 , 比如已经吃掉的食物 , 则应折价补偿 。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 准确地说应当是“天下没有平白无故免费的午餐” 。 在“无心之过”的情况下 , 《 民法典》并不责难得利人 , 其只需要将所得利益返还即可 。 倘若“有意为之” , 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 , 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 , 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 , 还要赔偿损失 。
【民法典|【民法典案例】吃了上错桌的菜要付钱吗?】本示例中 , 小王去“憨厚人家私房菜”餐馆消费 , 明明知道服务员上错了菜 , 还一声不吭地把上错的菜吃了 , 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若因此给餐馆造成损失的 , 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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