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11)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 , 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 ,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 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 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 , 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 禁止拖拉机通行 。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 , 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 , 但不得用于载人 。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 未设停放地点的 , 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 , 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 , 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 , 应当拴系牲畜 。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 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 , 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 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 , 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 , 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 , 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 , 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 ,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 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 , 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 , 迅速通过 。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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