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另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具体明确,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上,这一规定也是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上的明确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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