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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四)年满三十周岁 。
【办理事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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