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喜欢孩子的朋友想去孤儿院领养小孩, 你知道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 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流程吗?操作方法 01 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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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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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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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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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 须双方共同送养 。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须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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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 。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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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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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 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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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可以收养继子女, 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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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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