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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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以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的规定,持以上相关要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
【使用权房如何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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