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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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
暂时无力偿还的 ,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 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由此可见 , 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无力偿还 , 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
在此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 ,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待判决生效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 在执行阶段可中止执行 , 待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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