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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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2.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3. 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如何规定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5.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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