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型犬类上街:小区养大型犬,人仗狗势,人人不敢出门,是否侵犯人权?

  当然是侵犯人权!如何完善和健全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以保障人权就作为一个当务之急提了出来 。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不牵绳遛狗或牵一个80尺长的绳子遛狗是不是危害不确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禁止大型犬类上街?是不是应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狗咬了人就赔疫苗?!难道不用负刑责?!如果咬死人或导致他人感染狂犬病是不是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论处?养狗导致的屎尿遍地,犬吠扰民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加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支出 。 养狗的是否也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 人家张艺谋多生了两个孩子就付出了几百万的社会抚养费 。 狗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和消耗远远多于人,且对人类社会不创造任何价值,如此衡量,需要对爱狗人渣征收多少城市增容费就很清楚了 。
城市内全面禁养大型犬你支持吗? 支持禁止大型犬类上街 。
城市是专用于人类居住的聚集区,不是发展畜牧业的地方,牲畜最不应在城市与人类争夺生存空间禁止大型犬类上街 。
从利益关系上来说,养狗只能满足养狗人的一己之私,而其他所有人都得跟着倒霉遭殃,是损人利己禁止大型犬类上街 。
从效用价值上来说,看家护院有警察保安,狗根本起不到所谓防盗作用,它只敢袭击善良的人,成为斗殴的武器和作案工具,破坏生活安宁酿成案件或纠纷,而加上狗传播瘟疫的特点,对人类的杀伤危害是成群成片的,还是公共卫生问题的隐患,过去养狗防盗的说辞已经不成立也得不偿失禁止大型犬类上街 。
从经济盈亏上说,有人养狗普通公众就将被迫因此而在疫苗、清洁、安防、物管、诉讼等方面大笔支出本来不必要的金钱与精力,而所能获得的收益,只有满地的狗屎、狗尿,安全风险、病毒隐患,乃至是生命危险 。 总而言之,养狗是养狗人纯粹的自私自利,但这不是养狗人自娱自乐的自涉行为,而是涉及他人权益的社会行为 。
城市是人类社会,虽应兼顾个人利益,但仍应以社会为重,城市里养狗对于社会的作用,只是给其他人造成危害、带来负担,因而不应肯定这一明显对公益有好的事 。
违规饲养烈性犬,洛阳一居民被罚1000元, 你怎么看? 首先很高兴能够回答道您的提问 。
要是问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我想来说一下~
第一违规饲养烈性犬,洛阳一居民被罚1000元根据《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南昌路派出所对犬主费某依法做出行政罚款1000元处罚,并责令其当日将违规犬只转移至城市区禁养区以外区域 。 警方也提醒市民,遵守养犬规定,依法养犬,城市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违规溜犬 。
除了罚款1000元以外并责令其当日将违规犬只转移至城市区禁养区以外区域 。
第二为什么城市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违规溜犬 。 说白了还是不安全,首先给大家说一下什么事烈性犬
烈性犬具体包括:
一、獒犬类 。 含西藏獒犬-小型宠物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
二、斗犬类 。 含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
三、牧羊犬类 。 含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
四、猎犬类 。 含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
恶犬伤人的事情屡屡发生,著名的相声演员于谦老师也曾说过,自己身边有一个朋友养藏獒,那只藏獒是朋友的母亲从小带大的,一直也没有咬过人,跟老太太更是特别亲近 。 直到有一天,另外一位朋友到藏獒主人家做客,看见藏獒又是好奇又是喜欢,就喂了藏獒一根棒骨吃 。 这位朋友可能是对藏獒不了解,喂了棒骨之后,在藏獒正在啃骨头的时候,他伸手去抢,逗弄藏獒 。 藏獒张嘴就咬住了他的手,血流不止,幸亏主人及时制止,没有发生更大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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