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 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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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 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 , 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一些-】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 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 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 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 , 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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