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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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泰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 ,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 , 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 , 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 定期向社会公布 。
【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 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 , 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 , 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 , 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 , 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 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 , 由政府回购 ,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
泰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 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 实行租售并举 , 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 经市政府批准 , 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 实行租售并举 , 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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