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
7、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四、上市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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