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 , 须双方共同送养 。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 须夫妻共同收养 。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 须双方自愿 。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 , 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 可以收养继子女 , 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 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 , 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 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 ,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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