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被忽略的最基本的税法常识( 二 )


换句话说:当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来进口货物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增值税应税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法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对这种应税行为应当如何征税和开具缴款书才是合法的?税法不能去禁止“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来进口货物”这个征税对象 。
(3)关于非法所得是否需负有纳税义务的问题;
税法不能去判断该笔所得是否是非法的,也不宜根据其所得为非法就认定其具有或不具有纳税义务,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条件来判断是否应当纳税 。 其实这些问题很好理解:
比如,抢银行得到了200万元,因为这个200万元系抢劫所得,负有返还义务,当然不能确认为收入 。 税法不能去评价抢银行行为是否合法 。
贩卖毒品所得300万元,因为这个300万元应当没收,当然不能确认为收入 。 税法不能去评价贩卖毒品行为是否合法 。
曾经争议非常激烈的是:非法所得是否应当缴税,其实是否缴税和所得是否合法无关,合法收入未必一定要缴税,非法收入也未必就不缴税 。 是否缴纳税款,关键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税款的条件 。
(4)禁止直接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来评价为虚开,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来评价为逃税;
税法不能规定行为人的交易价格,如果纳税人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不得以此评价为税收违法行为,只能对其做纳税调整处理,只要该价格在商业外观主义上是真实的 。
比如:A公司将价格为200万元的货物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只要该销售价格没有隐瞒什么,税法充其量只应做纳税调整 。
又如:A公司将价格为200元的货物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只要该销售价格没有隐瞒而对税务局透明的,税法充其量只能做纳税调整而不宜判定为违法行为 。
税法绝对禁止基于纳税义务而评价征税对象,只能基于征税对象去评价纳税义务 。 行为人有权私法自由而去选择征税对象,并且基于该征税对象本身来适用税法 。 笔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用于纳税调整是合理的,如果用于判断税务处理行为是否违法则是一个非常恐怖的做法 。
对了,读者朋友,你昨天应当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可是你没有去中那个500万元,所以你逃税100万元 。 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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