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请给你们的法官进行法律知识扫盲

武昌区人民法院民庭于2017年受理了武昌区首义路街居民黎文魁起诉郭小娟位于首义路85号的一间门面租赁腾退案件 。 案件开庭以后, 由于该争议的房产为公房, 是属于黎文魁的父亲黎茂华原单位法制书刊发行社湖北发行站和黄鹤楼房管所共同出资建筑的房子, 房管所占30%产权, 经过发行站上级单位湖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批复同意作为黎茂华的退职安置补偿由首义路街办企业武昌首义财经工具书店管理, 且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 。 首义财经工具书店每月向房管所交纳30%产权的租金 。 首义财经工具书店于2002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黎茂华也与2012年去世 。 按道理, 位于武昌首义路共计160平米的门面四间和楼上三室一厅住宅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理应交还湖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 。 在法庭上, 郭小娟按照法官要求追加了黄鹤楼房管所和湖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为第三方, 由于所有证据都显示黎文魁于该房产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 黎文魁撤诉 。 撤诉以后, 黎文魁于2018年再次以首义财经工具书店的名义, 以同样的述求将郭小娟起诉到了武昌法院 。 案件再次由同一个法庭, 同一个法官审理 。 本来一个被吊销营业执照十几年的集体企业, 早就没有了经营资格, 原员工早就遣散 。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 原登记主管单位应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进行收缴 。 也就是说, 黎文魁首先已经和首义财经工具书店没有了任何劳动关系, 不再是书店员工, 其次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公章已经不被登记机关认可 。 即使起诉也应该由该企业的上级单位(首义路街)才具有法律资格 。 可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武昌区法院不仅受理了该案件, 二而且还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满意采纳被告提出的合理述求, 也未向被告出具全部的证据, 就下了一份判决书 。 依照判决以后被告人从武昌区法院调取的证据档案显示, 黎文魁私自在和房管所的《非住宅租约》上面加盖了首义财经工具书店的公章, 武昌区法院也依据《租约》上盖有书店的公章为唯一理由, 认为首义财经工具书店和房管所的租赁合同有效, 判决被告郭小娟腾退 。
从该案件的判决由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据作为依据判决, 请问武昌区人民法院:
1、黎文魁是否还具备首义财经工具书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既然原发证机关都不认可的资格, 武昌区人民法院是依照那一条法律法规的条款来认定黎文魁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
2、在法庭上出具虚假证据, 而且前后两次开庭都是同一个法官, 不可能看不出来, 既然看出来了, 为什么还要采纳, 并且以唯一理由做出判决?
【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请给你们的法官进行法律知识扫盲】 3、该判决书一旦产生法律效率, 就得执行, 请问:该案件执行给谁?首义财经工具书店吗?该企业依据名存实亡了, 首义路街道办事处吗, 可是首义路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参与诉讼, 黎文魁吗, 他与该房产有什么关系?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 武昌区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毫无任何法律依据, 完全是法盲的做法, 希望司法领导重新研究一下该案件, 对不合格的法盲法官进行基本的普法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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