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 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
▌15、哪些情况下 , 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 ,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 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 , 对子女成长有利 , 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 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 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有固定收入的 ,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 比例可适当提高 ,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无固定收入的 ,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殊情况的 ,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 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 不得协议 。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 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 ,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 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 比如 , 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 , 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 , 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 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 担心对方造假 , 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 , 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 , 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 , 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 , 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 , 因此 , “魔高一尺 , 道高一丈” , 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 , 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 , 可以防范和解决 。
▌18、在什么情况下 ,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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