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称“卖引法”、“长短引法” , 或简称“引法” 。 宋代茶法之一 。 蔡京于崇宁四年(1105年)创立 。
商人于京师都茶场购买茶引(官方颁发的购茶执照) , 自买茶于园户 , 至设在产茶州军的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 , 装入笼筇 , 官“给券为验” , 然后再运往指定地点销售 。 长引限一年 , 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 , 只能行销本路 。 路为宋代行政区划 , 略小于今之省 。 马端临《文献通考 征榷五》对此法的评价是:“乃通商之法 , 但请引抽盘 , 商税苛于祖宗时耳 。 ”此说未尽确 , 实则仍是官方专卖体制下有限的通商法 。
政和二年颁行的合同场法中 , 蔡京又专设条款对引法进行规范:凡请长引者 , 交钱一百缗 , 如欲往陕西 , 加收二十缗 , 均付给一百二十缗的茶;短引输钱二十缗 , 付给二十五缗的茶 。 南宋建炎二年(1128) , 赵开参照卖引法进一步完善 , 于成都置合同场买引所 , 就近卖引 , 仍于合同场置茶市 , 交易必由市;以茶百斤为一大引 , 茶与引必相随 。
凡买茶引 , 每斤春茶七十文 , 夏茶五十文 , 仍旧加收市例、头子钱(手续费) 。 此法为元代钞引法所继承 , 后明代商茶引法也有较多的采纳和参考 。 参见“茶引”、“合同场法” 。
卖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
长短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
【茶业法规之茶引法】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