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 加强对茶叶的卫生监督管理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 。 其它茶类参照本办法 。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 , 要有防尘、防烟设施 。 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 , 保持清洁 , 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 。 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 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 , 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 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 , 或污染农药或其它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 。 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 , 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 , 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 , 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 。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 。 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 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 , 加强卫生检查 , 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 , 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 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 , 并给予正式收据 。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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