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称"卖引法"?"长短引法", 或简称"引法" 。 宋代茶法之一 。 蔡京于崇宁四年(1105年)创立 。 商人于京师都茶场购买茶引(官方颁发的购茶执照), 自买茶于园户, 至设在产茶州军的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 装入笼筇, 官"给券为验", 然后再运往指定地点销售 。 长引限一年, 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 只能行销本路 。 路为宋代行政区划, 略小于今之省 。 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五》对此法的评价是:"乃通商之法, 但请引抽盘, 商税苛于祖宗时耳 。 "此说未尽确, 实则仍是官方专卖体制下有限的通商法 。 政和二年颁行的合同场法中, 蔡京又专设条款对引法进行规范:凡请长引者, 交钱一百缗, 如欲往陕西, 加收二十缗, 均付给一百二十缗的茶;短引输钱二十缗, 付给二十五缗的茶 。 南宋建炎二年(1128), 赵开参照卖引法进一步完善, 于成都置合同场买引所, 就近卖引, 仍于合同场置茶市, 交易必由市;以茶百斤为一大引, 茶与引必相随 。 凡买茶引, 每斤春茶七十文, 夏茶五十文, 仍旧加收市例?头子钱(手续费) 。 此法为元代钞引法所继承, 后明代商茶引法也有较多的采纳和参考 。 参见"茶引"?"合同场法" 。
【茶引法】卖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
长短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
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