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意在惩罚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明知”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以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填补损失”为限,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营、购买进口红酒时,务必审慎检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供稿:民二庭 黄飞 魏国君
编辑:史梓敬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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