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新思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原告的“避风塘”茶楼服务构成知名服务 , 被告在经营茶楼时使用了与原告茶楼相同的名称和近似的店面装潢 , 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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