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3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3】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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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6月2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以新规定是从2013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不是7月1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 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 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证明生育二胎的时间不在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 , 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 , 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 , 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你符合生育二胎的规定 , 那这个孩子肯定是合法生育 。但是只有正式办理了准生证才能免于罚款 。建议还是要咨询一下当地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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