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高空掷物的条例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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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高空掷物暂时是没有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高层建筑中的物品掉落致人损害的由全体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落物非由其抛掷 。也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假如受害者不能具体指出是那层的人抛掷物品的话,此案就没有具体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不一样,基本上是按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判决,但是在几年前重庆有一起这样的案例,行人从一栋住宅楼下经过,楼上掉下来烟灰缸把人砸伤,但是找不到投掷烟灰缸的当事人,当时重庆市人民法院就是按整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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