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第42条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 ,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 向有关部门投诉 ,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依法投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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