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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确需征收房屋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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