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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 , 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 , 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内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 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 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 , 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 且不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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