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退税


003010规定: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超过3%的税负即征即退 。
【软件企业退税】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作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筹划,认为软件企业的筹划点是在包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返还 。增值税的金额,因为根据上述规定,该税种在一定条件下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此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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