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内容及评价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内容及评价】

&lt;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gt;的内容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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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 。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 。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 。主要内容是: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 。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 。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 。条约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而实际上由於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后,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 。通过条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 。美国企业在华享有种种特许的待遇,使中国部分地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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