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 。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文章插图
基本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基本原理是,当电气设备中的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探测头(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利用电磁场感应原理、温度效应的变化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经放大、A/D转换、CPU对变化的幅值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 。
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再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火灾报警等信息 。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并将报警信息发送到集中控制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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